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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向见危不救者开刀

1999-11-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王俊杰 赵伟

据《检察日报》11月16日报道,河南省项城市新桥派出所原副所长赵绍光和本所干警刘某等,见到一人满脸是血便从其驾驶的警车上下来询问,围观群众告知是陈姓农民酒后从车上掉下摔伤,并请其帮忙救助伤者,而赵绍光等却驾车离开了现场。伤者因抢救不及时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绍光身为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难情形时,依照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负有立即救助的法定义务,而赵绍光没有积极采取救助措施,致使陈某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赵绍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明明是见危不救,却以玩忽职守定罪,是因为没有专门惩处见危不救的法律规定,所以法律只好转了这么一个大弯。而且能够这样定罪的人仅限于警察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对一般的人没有约束力。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最近公布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但在对见义勇为立法的同时,也应从立法上关注见危不救。制定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惩处见危不救的法律规范,同见义勇为立法一样重要。公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必须接受帮助才能避免的危险,负有帮助的义务。否则,应根据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责任人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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